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等三个试行方案的通知
([85]司劳教字第76号 1985年4月15日)
现将《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关于劳教单位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对注销城市户口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管理的试行方案》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告诉我们。
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场所应当逐步办成劳动教养学校,以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现制定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如下:
一、劳动教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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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学校是教育人、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是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
劳动教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着眼于挽救。根据劳动教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正规的、系统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生产,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守法纪、讲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
在办学中,要坚持政治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以政治教育为主;转化思想与劳动生产相结合,注重转化思想;校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以扩大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试办劳动教养学校的条件和审批手续
1.有较强的领导班子和政治、业务素质比较好的干警队伍;
2.有比较稳定的场所秩序和保证教学任务必需的教学时间;
3.有比较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能胜任教学的师资力量;
4.有教学场所、定型的教材、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比较完善、正规的教学制度;
5.有比较固定的劳动生产门路。
具备上述条件的劳教场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审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司法部劳教局备案,即可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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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教养学校的管理机构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政委分工负责制。
校部下设教务机构,负责对学员的管理和政治、文化、技术、劳动及辅助教育工作。
规模较大、驻地又分散的单位,可建立分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
要按学员的实际文化程度编设班级,每个班配备一名干部担任班主任。班下设学习小组,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学员民主管理制度。
四、师资队伍
建立一支适应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教师应按学员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配备。
政治教育由干部担任教师,文化、技术教育以干部、工人中的教师和技术人员为主。
所有教师都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教学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专职干部教师。师资的来源,可从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配,也可从现有干部中选拔,可以聘请兼课教师,也可选用有一定教学能力的劳教人员任教。要保持专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要保证兼职教师所需的备课时间,并给予适当的报酬和进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