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一、管辖
-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
-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
-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
-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
-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
-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
-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
-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
-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
-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
-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
-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
-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
-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
-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
-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
-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
-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
-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
-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
-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
-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
-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
-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
-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
-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
-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
-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
-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二、回避
-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
-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
-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
-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
-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
- 三、诉讼参加人
-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
-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
-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
-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
-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
-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
-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
-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
-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
-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
-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
-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
-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
-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
- 第六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
-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
-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
-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
-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
-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
-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
-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
-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
-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
-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
-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
-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
-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
-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
-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
-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
-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
-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
-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
- 四、证据
-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
-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
-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
-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
-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
-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
-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
-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
-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
-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
-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
-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
-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
-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
-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
-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
-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
- 五、期间和送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
-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
-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
- 六、调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
-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
-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
-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
-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
-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
-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
-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的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
-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
-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
- 九、诉讼费用
-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
-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
-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
-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
-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
-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
-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
-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
-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
-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
-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
-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
-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
-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
-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
-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
-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
- 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
-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
- 十一、简易程序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
-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
-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
-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
-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
-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
-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
-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
-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
-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
-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
- 第二百七十五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 第二百八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
-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
- 十三、公益诉讼
-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
-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
-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
-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
-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
-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 第二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
-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 第二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
-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
-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
-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
- 第三百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第三百零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
- 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
- 第三百零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
-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
-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
- 第三百零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
- 第三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 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
- 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
-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
- 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
-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
- 十六、第二审程序
- 第三百一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
- 第三百一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方当事
- 第三百一十七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
-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
- 第三百一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
- 第三百二十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
-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 第三百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
- 第三百二十五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
-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
- 第三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
-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
- 第三百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 第三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
- 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
- 第三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
- 第三百四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
- 十七、特别程序
- 第三百四十一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
- 第三百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
- 第三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
- 第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
- 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
- 第三百四十八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
- 第三百四十九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
- 第三百五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
- 第三百五十一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
- 第三百五十二条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
- 第三百五十七条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
-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 第三百五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
- 第三百六十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
- 第三百六十一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
- 第三百六十三条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
-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
- 第三百六十五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
-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
-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
-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
- 第三百七十二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
-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 第三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
- 第三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
-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
-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
- 第三百七十八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
-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
- 第三百八十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
-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
-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
-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
-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
- 第三百八十九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 第三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
- 第三百九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
-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
-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
-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
-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
-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
- 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
- 第四百零四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 第四百零六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
-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 第四百零九条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
- 第四百一十条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
-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
- 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
-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第四百一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
- 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
- 第四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
-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
-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
-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
- 第四百二十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
-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
- 第四百二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 第四百二十四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 十九、督促程序
-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
- 第四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
- 第四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
- 第四百二十九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
- 第四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
-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
- 第四百三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
-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
- 第四百三十八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
- 第四百三十九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
- 第四百四十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
-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
-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 第四百四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
-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
- 第四百五十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
- 第四百五十二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
- 第四百五十三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
-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
- 第四百五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第四百五十七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
- 第四百五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 第四百五十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第四百六十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四百六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 第四百六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
-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
-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
- 第四百六十八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
- 第四百六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 第四百七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
- 第四百七十一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
- 第四百七十二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
- 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
- 第四百七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
- 第四百七十五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
- 第四百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
- 第四百七十七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
-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
- 第四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
- 第四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
-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 第四百八十二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
- 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
-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 第四百八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
- 第四百八十七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
-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
- 第四百八十九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 第四百九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
- 第四百九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
-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
- 第四百九十三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
- 第四百九十四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
- 第四百九十五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
- 第四百九十八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
-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
- 第五百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
- 第五百零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
- 第五百零二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
-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
- 第五百零四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
-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
-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
-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
-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
-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
-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 第五百一十二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
- 第五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
-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
- 第五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
-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
-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 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
- 第五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
-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 第五百二十一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
- 第五百二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
-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
-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
-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
- 第五百二十六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
- 第五百二十七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
- 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
- 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 第五百三十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
- 第五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
- 第五百三十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
- 第五百三十三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
- 第五百三十四条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
- 第五百三十六条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
-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
- 第五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
-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
- 第五百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
- 第五百四十一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
- 第五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
- 第五百四十三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
- 第五百四十四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第五百四十六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
- 第五百四十七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
- 第五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
-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
- 二十三、附则
- 第五百五十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