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
-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
-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
- 第七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
-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条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二条 申请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三条 申请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
-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
-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
-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
-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维护、使用和监督
-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
-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
-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
-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
-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电子证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