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5150386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单位选择以直播或者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唱会等演出剧(节)目,创新了演出剧(节)目形式,丰富了互联网文化业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本通知所称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含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演出剧(节)目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脱口秀等演出活动。 以下列形式从事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的;
(二)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节)目音视频的;
(三)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演出剧(节)目或者虚拟演出剧(节)目的;
(四)其他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演出剧(节)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演出剧(节)目的,还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无需按照网络演出剧(节)目再进行报审或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