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
- 第四条 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
-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活动
- 第二章 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
- 第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
- 第七条 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
- 第八条 理财公司应当针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
- 第九条 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
- 第十条 理财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以下理财
- 第十一条 理财公司运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等措
-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
- 第十三条 理财公司应当制定并定期测试、完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 第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依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
- 第三章 投资交易管理
- 第十五条 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
- 第十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该产品
- 第十七条 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
- 第十八条 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
- 第十九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 第二十条 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
-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
- 第二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 第二十三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买入返售交易押品的管理制度,与
-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认购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
- 第二十五条 理财公司应当对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 第二十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强化开放式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本办
-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
- 第二十九条 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
- 第三十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
- 第三十一条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发生大额认购或
- 第五章 合作机构管理
- 第三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方合作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
- 第三十三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公司应
- 第三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理财产品受托投资机构按照合同约
- 第三十五条 理财公司应当自主审慎判断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建议与理
- 第三十六条 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
- 第三十八条 理财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总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理财业务年
- 第三十九条 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及
- 第四十条 理财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现金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办法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