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
(上证发〔2022〕2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本所债券市场持续报出做市品种的双边买卖价格,对本所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进行回复,以及通过本所认可的其他做市方式,为债券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第三条 本所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基准做市业务)。一般做市商对其自行选定的基准做市品种以外的债券品种(以下简称自选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内面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债券投资者开展做市业务(以下简称一般做市业务)。
主做市商可以参照本所对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自选做市品种开展做市业务。
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可以成为主做市商,开展基准做市业务:
(一)市场交易活跃,近2年债券交易量排名靠前;
(二)具有专业的做市团队和较强的做市能力;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拟开展基准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开展基准做市业务的做市方案(以下简称基准做市方案)。基准做市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近2年债券投资交易情况;
(三)做市相关部门设置及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四)拟做市品种、做市证券账户安排;
(五)做市相关风险控制安排;
(六)本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所自收到基准做市方案之日起5个交易日以内进行评估,并向市场公告主做市商及其做市品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