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
(中央统战部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巩固和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需要的社会主义学院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和《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社会主义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努力办成培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以及统战工作干部和理论研究人才的基地;办成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办成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的阵地。
第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德才兼备的统战工作干部和理论研究人才。
第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基本任务是:(一)教育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二)教育培训统一战线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三)教育培训统战工作干部;(四)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五)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
第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着重提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一战线其他方面代表人士四方面素质:(一)具有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二)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责任意识;(三)具有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需要的政治素质,了解和掌握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四)具有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的能力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