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CLI.4.5116531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4号)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2年5月9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10.2%-43.9%,美国公司税率为151%,欧盟公司税率为11%-151%。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3月8日,商务部收到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2年5月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