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
-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
-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
-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 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
-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
-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
-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
- 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
- 第三章 地名使用
- 第十五条 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
-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
-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
- 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
- 第二十二条 标准地名出版物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由
- 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地名档案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
-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
-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
-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规则
- 第四十二条 纪念设施、遗址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