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枪支管理法、防洪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城乡规划法)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1.24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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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公布日期:2015.04.24
- 施行日期: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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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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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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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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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类: 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