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9号)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3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2年11月22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智能发现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智能发现 第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智能发现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