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
- 第二条 【审判原则】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 第二章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 第三条 【对起诉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
- 第四条 【立案部门和审判部门的职能分工】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
- 第五条 【社会组织是否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审查标准】审查社会组织
- 第六条 【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对于尚未发生实际
- 第七条 【原告未提出明确诉请金额的情形】社会组织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出明确
- 第八条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社会组织针对行政机
- 第九条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组
- 第十条 【巡回审判】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
- 第十一条 【受理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在立案之日起五
- 第十二条 【函告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后,应在立案后十日内
- 第十三条 【公告、函告反馈的处理】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不同
- 第十四条 【庭前合议】合议庭组成后应及时组织庭前合议,评议确定下列事项
- 第十五条 【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形】因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突发事
- 第十七条 【诉的合并】不同原告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于同一被告
- 第十八条 【释明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污染者,而是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
- 第十九条 【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支持起诉人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和技术
- 第二十条 【证据保全、调取的方式】采取证据保全、调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可
- 第二十一条 【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认为必要的
- 第二十二条 【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保全】社会组织申请
- 第二十三条 【其他情形的行为保全】社会组织申请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
- 第二十四条 【行为保全裁定的解除】保全裁定作出后,被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事项和鉴定机构】对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聘请的技术专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听取技
- 第二十七条 【庭前会议】答辩期届满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组
- 第二十八条 【调解公告的内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 第二十九条 【调解公告的异议】调解书公告期间届满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
- 第三十条 【庭审公开的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
- 第三节 裁判和执行
- 第三十一条 【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确保裁判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便于监督。
- 第三十二条 【停止侵害】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替代性修复】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
-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在
- 第三十五条 【分期给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
-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的受领主体】人民法院
- 第三十七条 【执行和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不能进行执行和解。确有必
-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代执行】被执行人在生效裁判指定期间,没有能力履行、
- 第三十九条 【执行监督】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请申请执行人或者负有环境
- 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十条 【审理依据】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四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提交的起诉材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或者行政公
-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释明】检察机关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 第四十三条 【检察机关出庭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检察机关到庭。
- 第四十四条 【席位的摆放】检察机关和被告席位、桌签等的摆放应遵循民事诉
- 第四十五条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释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诉
- 第四十六条 【诉讼费】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或者行政公益
- 第四十七条 【上诉和申请再审】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
- 第四十八条 【适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第四十九条 【检察机关履行督促、支持起诉义务的审查标准】检察机关已经依
- 第五十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
- 第五十一条 【环境刑事案件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并审理】检察机关对同
- 第五十二条 【检察机关诉前委托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在起诉前委托作出的鉴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标准】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
- 第五十四条 【针对行政机关的释明】人民法院在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送达
- 第五十五条 【通知行政相对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环境行政公
- 第五十六条 【一并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
- 第五十七条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和解】污染者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 第五十八条 【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诉请的准许】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检察
- 第五十九条 【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裁判结果前
-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chl_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