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
-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 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
-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
- 第七条 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
- 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
- 第十条 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第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 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
- 第十四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
-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
- 第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
-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
-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
-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
-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
-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
-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
-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
-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
- 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
-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 第四十一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从事行
- 第四十二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执法机关或者有关
- 第四十三条 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者个
- 第四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省、自治区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3日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