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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
- 第五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
-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七条 民航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八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
-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 第二章 国籍登记
-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 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 第十二条 民航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
- 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
-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向民
-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申请向进口国出具该航空器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
-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
-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
-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
-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
-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字体和尺寸应当相同。机翼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
-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
-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标志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
- 第三十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
- 第五章 临时登记
-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应当在进
- 第三十二条 临时登记标志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在航空器上标明。取得临时登
- 第三十三条 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