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
- 第二章 船公司
-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 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
-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
-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
-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 第九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章 船舶
- 第十条 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
- 第十一条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
- 第十二条 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
- 第四章 船员
- 第十三条 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
-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
- 第十五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
- 第十六条 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
- 第五章 航行安全
- 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
- 第十八条 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
- 第十九条 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高速客船必
- 第二十一条 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 第二十二条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高速客船禁止在未
- 第六章 安全保障
- 第二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
-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
- 第二十五条 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
-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
- 第二十七条 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
- 第二十八条 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
-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运
- 第三十一条 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
-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
- 第三十四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